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在车站内摆摊设点;
(二)擅自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兜售或者派发物品、报纸、广告、宣传品等;
(三)在车站或者列车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四)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任意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等;
(五)在车站或者列车内躺卧、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等;
(六)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滑板、溜冰鞋、平衡车;
(七)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在车站内摆摊设点;
(二)擅自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兜售或者派发物品、报纸、广告、宣传品等;
(三)在车站或者列车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四)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任意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等;
(五)在车站或者列车内躺卧、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等;
(六)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滑板、溜冰鞋、平衡车;
(七)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