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四十二条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四十二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一)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及其他违禁品、管制物品;
(二)重量、体积等超过城市轨道交通文明乘车规则规定的物品;
(三)犬只、活禽等可能影响他人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
(四)易燃性、有严重异味、外表尖锐或者其他易污染、损坏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发现携带前款规定物品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发现携带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违禁品、管制物品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禁止携带进站乘车的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告。
(一)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及其他违禁品、管制物品;
(二)重量、体积等超过城市轨道交通文明乘车规则规定的物品;
(三)犬只、活禽等可能影响他人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
(四)易燃性、有严重异味、外表尖锐或者其他易污染、损坏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发现携带前款规定物品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发现携带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违禁品、管制物品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禁止携带进站乘车的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