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风亭、疏散通道五十米范围内存放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或者腐蚀性的危险物品。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周围五米范围内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发放传单、乱停车辆、揽客拉客以及其他妨碍乘客通行或者救援疏散的活动。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周围五米范围内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发放传单、乱停车辆、揽客拉客以及其他妨碍乘客通行或者救援疏散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