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四十六条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等投诉方式,接受乘客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