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
第四十八条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 第四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承担运营安全主体责任。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安全培训,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列车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安全培训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安全培训,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列车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安全培训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