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四十七条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的监督,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定期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