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四十七条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的监督,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定期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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