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四十三条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检查设施,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配合安全检查;拒不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并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