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七条 乘客应当购票或者持有效证件乘车,并接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查验。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的,运营单位可以按照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
以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方式逃票三次(含)以上的,逃票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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