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相应设施,建立管理制度,为乘客出行提供便利:
(一)保持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
(二)在车站配备医疗急救箱等设备;
(三)合理配置车站男、女卫生间和母婴设施;
(四)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
(五)提供移动支付进出站设施;
(六)其他便民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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