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文明乘车规则,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服务规范向乘客提供服务,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城市轨道交通文明乘车规则,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服务规范向乘客提供服务,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城市轨道交通文明乘车规则,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