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向乘客提供及时、准确、便捷的运营服务信息。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设置城市轨道交通导向和公共信息标识。已有国际通用标识的,应当使用国际通用标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设置城市轨道交通导向和公共信息标识。已有国际通用标识的,应当使用国际通用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