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三十条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在巡查中有权进入保护区内作业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并根据保护区监督管理职责立即报告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定期开展保护区巡查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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