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作业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内作业前,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落实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中各作业分项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及专项费用。
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认可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作业;作业活动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应当由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会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共同评估确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产生的影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情况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会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共同采取必要的应急安全保护措施,并根据保护区监督管理职责向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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