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活动的,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绿化、水利等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意见:
(一)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基坑(槽)开挖、以盾构掘进等方法进行隧道施工、地下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打(拔)桩、高压注浆、安装锚杆(索)、勘探、降低地下水位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三)敷设、埋设、架设电力隧道、高压线路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者横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
(四)河道沟渠开挖整治、凿井取水;
(五)在过江、过河隧道段水域抛锚、拖锚或者从事疏浚、采砂等作业;
(六)堆载、取土等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七)其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并根据保护区监督管理职责将相关信息报告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
第一款所列作业活动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意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一)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基坑(槽)开挖、以盾构掘进等方法进行隧道施工、地下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打(拔)桩、高压注浆、安装锚杆(索)、勘探、降低地下水位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三)敷设、埋设、架设电力隧道、高压线路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者横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
(四)河道沟渠开挖整治、凿井取水;
(五)在过江、过河隧道段水域抛锚、拖锚或者从事疏浚、采砂等作业;
(六)堆载、取土等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七)其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并根据保护区监督管理职责将相关信息报告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
第一款所列作业活动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意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