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除下列工程外,特别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一)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化、环卫设施、人防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特别保护区划定前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
(三)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工程;
(四)城市轨道交通相关物业建设、连通工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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