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统称为保护区。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车辆段、出入口、通风亭、变电所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四)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前款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三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者路堑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四)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三米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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