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