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前期手续、施工条件、周边环境等发生较大变化延误计划工期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重新论证并制定相应工程措施,建设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