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根据线路建成和投入运营的实际情况初步划定,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保护区的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保护区具体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提出方案,按照前款规定审核、批准、公布。
保护区标志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设置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保护区具体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提出方案,按照前款规定审核、批准、公布。
保护区标志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设置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