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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