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劝阻、制止;对不服从劝阻、制止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