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高架线路下部空间时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