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的;
(二)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城市管理部门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