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未建立隐患排查、安全检查记录或者未在车站和列车内配备安全设施设备的;
(二)暂停部分车站、区段或者全线运营,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告的。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未建立隐患排查、安全检查记录或者未在车站和列车内配备安全设施设备的;
(二)暂停部分车站、区段或者全线运营,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