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提供运营服务信息的;
(二)广告设施或者商业网点的设置不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布局方案,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投诉受理制度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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