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