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工作;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分别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期、运营期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绿化、文物、水利、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民防空、价格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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