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分别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执法证件。
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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