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满足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产、饮用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规划的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城市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其他交通方式之间,以及城市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的换乘衔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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