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