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6-08-04 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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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 第二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大气... 第四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四条 本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的原则,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依照乡(镇)... 第五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六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六条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责令该地区人民政府... 第七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系统,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第八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参与国家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推动在本市实行更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省未制定大气... 第九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九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的禁燃区并向社会公布。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 第十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本市执行的限值标准的产品。 以下行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的规定开展挥发性有机... 第十一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建筑涂料及产品,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涂料应当使用水性涂料... 第十二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二条 禁止在日照强烈时段露天实施大规模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行业特点,制... 第十三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采取相应措施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 第十四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环保关键部件配置应当与国家环保型... 第十五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五条 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关键部件配置应当与国家环保型式核准证书内容... 第十六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向区、县(市... 第十七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七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有关规范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并向环境保护主... 第十八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八条 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二类以上维修企业资质,且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报送车辆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信息... 第十九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九条 在本市行驶或者使用的机动车、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 第二十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保持排放污染控制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决定在本市提前使用符合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船舶排放标准的车船用燃料,提前实施更严格...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可以采取限制、禁止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行的类型、...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建设、农业、绿化等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可以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从事房屋建筑、交通设施建设、市政工程建设、道路养护改善工程、建筑物拆除、水利工程建设、河道整治、园林绿化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逐步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工地扬尘。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餐饮业。城市开发和改造应当规划和建设符合规定的一定比例的餐饮业专项配套用房,鼓励设置相对集中的商...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七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警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暂...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限值标准的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产品和... 第三十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涂料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日照强烈时段露天开展大规模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行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一万以...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建设、农业、交通运输、环境保...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的机动车维修单位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报送车辆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信...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车检查,发现机动车未取得安全技术检...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未对机动车进行维修,车辆行驶超过二百公里的,由...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交通运输、海事、渔业、建设、农业、环境保护等...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即开工建设或者未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城市... 第四十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