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建设、农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使用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