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的机动车维修单位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报送车辆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信息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一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