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未对机动车进行维修,车辆行驶超过二百公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