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即开工建设或者未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的,由建设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未按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控设施的,由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绿化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矿山、码头、场站、道路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的,由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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