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交通运输、海事、渔业、建设、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