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可以采取限制、禁止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暂停核发渣土运输许可证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加强对绕城高速、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区域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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