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决定在本市提前使用符合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船舶排放标准的车船用燃料,提前实施更严格的车船用燃料质量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对车船用燃料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在本市使用的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燃料应当执行与机动车同等的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对车船用燃料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在本市使用的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燃料应当执行与机动车同等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