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保持排放污染控制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确保车辆达到排放标准。
本市客运出租汽车实施三元催化器定期更换制度,确保达标排放。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针对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制定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在线接入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制造、进口、销售企业应当主动配合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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