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八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八条 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二类以上维修企业资质,且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报送车辆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