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六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向区、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定期参加排气检测。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承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检测的检验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报送检测信息。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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