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五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五条 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关键部件配置应当与国家环保型式核准证书内容一致。
对于未列入环保达标公告的机动车,经认可的检测机构确认与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当的,方可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转入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