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
第十三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三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采取相应措施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一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建筑涂料及产品,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涂料应当使用水性涂料...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二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二条 禁止在日照强烈时段露天实施大规模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行业特点,制...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四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环保关键部件配置应当与国家环保型...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五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五条 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关键部件配置应当与国家环保型式核准证书内容...
← 查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