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三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采取相应措施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