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二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二条 禁止在日照强烈时段露天实施大规模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行业特点,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操作规程,指导排污单位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