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四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环保关键部件配置应当与国家环保型式核准证书内容一致。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可以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通过现场抽样检查等形式实施抽检。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销售因质量原因在耐久性期限内不能稳定达标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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