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建设、农业、绿化等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可以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抽样检测。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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