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从事房屋建筑、交通设施建设、市政工程建设、道路养护改善工程、建筑物拆除、水利工程建设、河道整治、园林绿化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按照施工技术规范中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文明施工,控制扬尘污染。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和运行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符合规定条件的矿山、码头、场站、道路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扬尘在线监测具体办法由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扬尘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按照施工技术规范中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文明施工,控制扬尘污染。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和运行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符合规定条件的矿山、码头、场站、道路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扬尘在线监测具体办法由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扬尘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