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餐饮业。城市开发和改造应当规划和建设符合规定的一定比例的餐饮业专项配套用房,鼓励设置相对集中的商业经营区域。
在设计用于商业经营的建筑物时,应当预留餐饮业专用烟道和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申请在上述区域从事餐饮服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维护,保持正常使用,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本市建立并逐步推行油烟处理设施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的机制,逐步实现对重点油烟排放企业的在线监测监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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