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警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暂停生产或者限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三)停止或者限制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五)停止学校和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因举办重大国际活动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部分地区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暂停生产或者限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三)停止或者限制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五)停止学校和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因举办重大国际活动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部分地区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