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限值标准的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未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控制单位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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